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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超标超编购置公务车将予以处分

更新时间:2010-12-15 9:03:15文章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编辑:赵晖     字号:大号 小号
  华龙网-重庆日报12月15日报道 昨天,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黄奇帆指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要重点在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建筑节能、日常水电气管理、节能产品使用等上面下功夫。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该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我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办法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定期公布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 
  在办公节能方面,办法明确,要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合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加强用水设备的管理,采用节水型器具。
  在车辆节能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要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定期公布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在节能产品推广方面,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能源,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办法还明确,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公共机构超标超编制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要依法给予处分购置
  对于违反节能用车规定和用能要浪费的,办法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公共机构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及时予以落实。
  会议还听取了《市司法局关于〈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市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汇报》,审议了《第十二届亚洲艺术节暨第三届中国重庆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参事室关于新聘市政府参事的请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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